曾用名公证
办理曾用名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曾用名事实的材料,如;
申请人人事档案部门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四、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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