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
一、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书或受赠书,赠与合同文本;
    4、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或受赠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赠与标的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 四川省什邡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