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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公证保障老人终身居住权
时间:2023/7/3 14:13:32 浏览数:242 【关闭页面】

事件回顾

老张与小张来到公证处咨询居住权合同公证事宜。小张是老张的侄儿。老张考虑到自己未婚未育年龄大了,小张经常关心照料自己,老张出全款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但老张有顾虑担心以后万一发生点儿什么事儿,自己没有住的地方。小张听朋友谈起过类似情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于是老张、小张来到公证处问询办理。

公证过程

经过沟通了解后,公证员告知他们:2021年4月19日,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四川省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四川省正式落地实施。建议老张、小张协商好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小张享有房屋所有权,老张享有房屋终身居住权,该房屋居住权从设立居住权登记之日起至老张去世之日止。老张、小张听了后非常满意,消除了老张顾虑,采纳了建议,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公证员告知老张、小张还需到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办理设立居住权登记事宜,老张、小张表示知晓,拿到公证书后就去办理设立居住权登记。

专业提示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权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不得转让、继承。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备社会公信力,能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公证员借助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实操经验、法律专业技能帮助当事人对居住权设定作细节化的明晰和可操作性层面的预期考量,设立居住权的公证文书具备合法化、合理化、可操作性的特点,是权益实现的有效保障。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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