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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事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所规定公证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继承、赠与公证;
2、遗嘱、遗赠扶养、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3、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4、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赔偿等协议公证;
5、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6、自然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 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国内经济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所规定公证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转让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借款、担保、融资、合伙、租赁、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合同(协议)公证;
2、招标、投标、拍卖、授权委托书公证;
3、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章程公证;
4、证据保全公证、提存公证、强制执行公证;
5、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6、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 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涉外类公证:
1、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2、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3、国籍公证
4、家庭经济状况公证
5、个人银行存款公证
6、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7、经历公证
8、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9、亲属关系公证
10、婚姻状况公证包括:未婚公证、结婚公证、离婚公证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11、出生公证


抵押公证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办理公证抵押、质押登记。
(一)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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