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近几年,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引导下,我国政府各级部门加大了对“三农”发展的重视程度,各项惠农政策不断落实,农村经济和农业生态不断发展,这就造成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和调整①。在振兴农村经济的发展目标下,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村经济交易和贸易活动不断频繁,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社会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公证服务来调整各方经济矛盾和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发展②。为了贯彻和落实我国司法部门提出的“乡村振兴,法治同行”的发展理念,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一直探索公证服务“三农”的最优途径,全面助力乡村经济振兴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由于多方面因素,公证服务“三农”所取得的成果有限,还处在经验积累和不断优化调整的阶段,这就需要公证机构更加重视公证服务在“三农”发展过程中的价值,不断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工作路径,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工作的不断发展。 一、公证服务“三农”的必要性 (一) 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需要公证服务作保障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的发布,国内各地区惠农政策不断落实,这助推了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由此农村经济结构出现了重大变化,这也导致农民的生产方式和收入途径出现明显变化,由此农村经济结构由单一的种植业向其他高效作物或者其他产业结构转变,随之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在农村地区也逐渐普遍。农村地区频繁的经济往来也就催生了各种利益矛盾或者经济冲突,这就需要公证法律服务来参与到新的经济活动中,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恰当合法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各项经济活动的稳定运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化和调整,最终推动乡村经济的不断和发展。 (二) 市场机制下农村经济行为需要公证服务进行规范 随着农村经济与市场机制接轨,农民的经济理念和效益观念出现了新的转变,农村经济行为也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市场机制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充分意识到经济合同对责任双方的约束,也意识到自己身份已经转变为商品交易的一方。在新的农村经济模式下,很多农村经济行为都包含农村劳动合同、租地合同、外销合同以及生产合同的签订,这就需要公证法律服务来进行有效规范,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农村市场经济的合法稳定发展,为农村树立一种诚实守信、遵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③。 (三) 农村人际关系需要公证服务参与调整 随着农村经济活动的不断频繁,“三农”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重大转变,那么由此引发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农民之间的人际关系,这就需要公证法律服务来调节各方关系,以维护和谐社会的整体局面和氛围,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公证法律服务的普及和运用能够用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代替口头承诺,以提升责任双方的信任,推进农村社会的诚信建设,维护和谐的农村人际关系,让农村经济更为顺畅、稳定的发展,不至于出现各种各样的民间矛盾,进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这也是我国振兴乡村经济的发展目标。 二、公证服务“三农”的开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公证服务“三农”的实践中,也开展了很多实务研究,取得了颇有成效的结果。 1. 在公证实务中,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结合公证服务“三农”的新模式,我省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实务中,为实现我省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是指桑蚕干茧经营者在桑蚕干茧交易结算前,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桑蚕干茧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主要涉及领域有茧丝交易市场、蚕茧收购加工、缫丝生产等茧丝生产和交易,是一项惠农、富农、服务民生的一项优惠政策,是促进“三农”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我省干茧公检实验室更是贴近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多次组织企业间的技术交流活动,也为企业培养了检验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深层次服务,使公证检验为我省桑蚕干茧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交易方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 我处也多次参与此类公证:成都稷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推进农业项目建设,需与都江堰市聚源镇三坝社区和龙泉社区签署土地流转分配决议,就土地流转的面积、费用、方式、期限等作群众性的表决,征求意见。为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以进一步推动决议的签署,我处积极配合,参与决议签署的现场监督公证。由于大部分村民对于政策的不理解,更不清楚是否能够签署这一流转合同,我处从村民的实际利益出发,配合聚源镇三坝社区和龙泉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农业合作社召开了村民会议,为村民和农业合作社社员代表解读政策,共同研究收益分配方案、转包费/租金的签署以及承租签署主体合法性的审查等,最终达成了协议,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确权颁证的承包地的亩数、流转期限、流转费用进行了确定,并且明确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采用集体平均分配的方式,不仅有利地推进了成都稷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项目建设,而且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权益,为发展乡村振兴也带来了极大的前景ꎻ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为都江堰市聚源镇与都江堰市聚源镇五龙村(现为聚源镇导江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办理其项目下“龙江苑”小区房屋分配的现场监督公证。同样的面对的是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村民,很多村民不能理解增减挂钩政策,也不愿配合选房工作的进行,我处也指派工作人员专门为村民解读政策,说明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国家推出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保护与保障“两难”困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我国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对目前我国土地政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有了前期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我国农村村民也对这项政策表示了理解和赞同,也愿意积极配合村委会和我们的工作,遵照分房的指导方案,积极维护现场秩序和配合选房。我处工作人员在后期房屋分配的过程中不仅确保了“阳光分房”,也为推动实现了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该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公证服务“三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民的公证需求意识淡薄 由于各种历史和经济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普法和法律知识储备相对落后,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对于很多冲突或风险不懂得事前防范,办理公证怕麻烦、怕花钱、怕没用,在公证意识方面存在匮乏的情况。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很多居民对公证服务的概念、具体作用、收费情况、服务范畴以及公证效果等方面并不了解,对公证服务存在顾虑,影响了农村地区公证服务“三农”的普及和运用。目前农村公证服务“三农”项目多集中在常规的必做项目,村民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纠纷事前预防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不够了解,思想意识方面还不够深刻④。另外,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交往活动多是发生在熟人圈子中,很多规则也是沿用传统规范或者民俗约定等,对于公证法律服务运用并不常见,比如很多借钱周转行为并不开具借条、遗产分配也是采用民间规范等,上升到的公证法律层面的事件并不多,农村地区的公证法律服务并不普遍。 (二) 地方政府部门对公证服务“三农”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农村地区发展的局限性以及行政能力的相对滞后,很多农村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充分意识到公证法律服务对于“三农”发展的重要性,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足,影响了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发挥。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公证制度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也缺乏法定的必证事项,农民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认知度相对较低,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充分意识到公证服务在预防风险以及塑造法治环境方面的重要价值,导致很多政府部门在很多工作过程中并没有将公证服务考量在工作细则之中ꎻ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涉农部门对于“三农”事项的管理主要按照习惯行事,依靠行政命令来运作,并未充分意识到法律服务和法律调控的重要性,对于公证法律服务并不坚定,不能将农村行政、法律以及经济等方面综合运用,也没有将公证法律设置为管理事务的必要程序,甚至很多时候出现行政命令撤销公证法律行为的情况,影响了公证法律在农民群体中的公信力和形象,进而影响到公证服务“三农”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 涉农公证服务有待加强 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公证机构队伍力量相对薄弱,在人员数量以及资历水平等方面都有存在欠缺的情况,很多农村地区涉农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仅有两到三人甚至没有,人员力量明显不足,且年龄偏大,还有很多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还要兼顾其他行政职务,工作压力较大,这种现象以偏远地区的公证机构较为明显ꎻ另一方面,农村地区涉农公证人员的政治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很多公证人员认为“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市场份额相对有限,且事项繁琐,“三农”公证服务成本较大,存在很大的风险,社会效果并不突出,所以公证人员存在消极应付的心态,工作积极性不高。再一方面,农村地区公证基础建设相对落后,“三农”公证法律服务能力不足。一般来说,公证基础建设是公证工作开展的基础,同样也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很多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公证机构办公条件相对落后,场所和基础建设不足,便民相对不足,部分涉农业务开展存在很大的难度,这就影响了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一方面,很多农村地区的涉农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研究和指导还不够深入。“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和我党重视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对农村发展的顶层目标。但是在相关法律事务的落实方面,很多农村地区的公证部门跟进在时效性方面有所不足,总体取得效果并不理想。比如很多农村的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制作不严谨、材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影响了公证法律服务的权威性和正规化。这很大的原因在于很多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对于涉农公证法律相关规范研究不够透彻,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村政策不够熟悉,所积累的涉农公证服务经验有所不足,进而影响到了公证服务“三农”的具体成效①。另一方面,农村涉农公证机构的激励制度并不完善。农村涉农公证法律服务工作量巨大、事项繁琐、相关的责任风险较大,但是公证人员的福利待遇相对一般的行政部门并没有任何优势,这就极大地影响了涉农公证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造成了严重的人员空缺和人员流失,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四、公证服务“三农”的路径探索 (一) 加强农村涉农公证服务宣传,扩大公证服务“三农”的影响力 目前,农村地区农民的公证服务意识匮乏,公证服务进展缓慢,很大原因在于涉农公证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公证法律的重要性和具体价值,这就需要公证机构加强服务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法,以扩大公证服务“三农”的影响力。在新的环境和形势下,农村涉农公证法律服务部门需要创新公证服务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首先,建立健全涉农公证处公证信息员队伍。农村涉农公证部门可以在农村组织和遴选一部分有一定法律基础和威望的村民代表,增加其公证法律知识储备,提升其公证服务意识,对他们开展专门的公证法律培训,进而组建公证信息联络员队伍,让他们在村中进行宣传和推广,并帮助公证处进行普法宣传,让更多的村民意识到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价值和具体操作过程,并将村民关心的具体法律问题反馈到公证处,然后公证处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公证法律知识在农村内部的良好流通,提升村民的公证法律觉悟和意识,推进公证法律服务的普及。 其次,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宣传媒介,将广播、报纸、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宣传资源合理调配,将通俗易通的公证法律服务事项解说、典型的公证服务案例等内容宣传出去,各地公证处都应坚持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宣传点,组装宣传车,宣传农村土地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证案例,增加农民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认知度,提升宣传效果。 再次,农村涉农公证服务部门应该要走进农村,与农民群体进行面对面交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农民解决具体的涉农法律问题,进而拉进涉农公证服务人员与农民的距离,增加信任感,让农民对公证服务“三农”更加了解和认识。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涉农公证服务的宣传内容需要结合农民的具体实际情况,多宣传与农民息息相关的事件,提升公证服务宣传的针对性,加深农民对涉农公证服务的认识程度,使公证理念走入千家万户,群众自觉选择和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矛盾、化解纠纷。 (二) 提高地方政府对公证服务“三农”的重视程度 公证法律服务具有风险预防以及法律先导的具体职能,涉农公证服务更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环境的重要保障和重要手段。那么就需要农村地方政府加强对公证服务“三农”的重视程度,自觉响应党中央关于发展“三农”事项的重要指示和精神,服务国家的政策大局,与党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方向保持高度一致,承担起更多的使命和责任,将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作为今后政府工作的落脚点和着眼点。为了实现这一点,农村地区的涉农公证服务机构也应该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来争取当地的政策支持,让地方政府充分意识到公证服务“三农”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加强与农、林、乡企、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与其他服务行业的配合与协作,其次从大局出发,利用公证机构的公证法律职能来解决经济和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社会难题。另外,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应该学会和习惯应用公证手段来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将公证法律服务与农村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结合,进而制定出更为全面、具体的公证服务机制,提升公证服务“三农”工作开展的具体的成效⑤。 (三) 推进涉农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发展 为了能够提升农村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需要从公证人员储备、公证人员整体素质以及公证服务基础建设等方面加强服务提供部门的自身发展。 1. 农村公证服务部门加强公证人员的招纳,增加储备人才,补充公证服务人员力量。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精、执业精神强的公证员,为做好公证服务打好铺垫,能够确保进一步帮助农民签订规范的涉农合同等,防止纠纷隐患ꎻ另外,农村涉农公证服务部门也应该督促公证人员加强相关公证法律知识、相关政策和案例的研究和学习,提升公证法律的相关知识储备以及公证法律服务水平,对譬如涉及农村土地林地流转等的征地手续、补偿标准、农民的知情权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还应该注意对农村新事物、新政策以及新情况的整体把握,并敢于实践,勇于创新,特别是在涉及农村小额信贷方面的公证,引导规范民间信贷,防范金融风险,不断地在工作实践中积累公证服务经验,培养更加规范化的工作习惯。 2. 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公证法律服务的基础建设。为了提升农村地区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就需要大力发展相关基础建设,建立便民的公证服务大厅,为农民提供宽敞干净的公证服务办理环境,提升农村对公证法律服务的印象。另外,农村涉农公证服务应该进驻政府设立的“三农”综合服务中心,进而为广大农民提供面对面的公证服务,让他们在得到各级政府政策实惠的同时,也享受到涉农法律服务的实惠,进而推进农村涉农公证法律服务部门的自身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逐步健全我国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了提升我国农村地区公证服务“三农”的普及性和便利性,我国农村地区应该充分利用互利网技术以及各种线上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服务网络的建设。我国农村地区应该健全公证服务“三农”的网络建设,实现公正服务的线上预约、咨询以及办理。比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设计专门的公证服务“三农”的APP软件,逐步实现公证服务“三农”事项的“指尖办”,增强公证服务“三农”的便利性和普及度。 (四) 提升公证服务“三农”管理工作的成效 1. 农村公证服务“三农”工作的开展应该建立在农民的切实需求之上,进而找准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突破口。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公证人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情况、政策的调研工作,关注农村地区情况以及农民意识的变化,进而针对农民遇到的实际涉农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和解决,提升公证服务“三农”的实际成效。另外,公证服务部门应该协同其相关部门,为我国“三农”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单单仅仅依靠公证部门来实现,很多时候还需要律师、法院、法律援助等环节的配合和协作,以此共同实现公证法律服务的事前预防、矛盾调节以及风险防控职能。而对于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收费方面,农村公证部门应该扩大涉农法律援助的概念,让更多的深陷困难的农民得到法律援助。在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的办理过程中,应该尽量按照规定标准下限进行收费,对农村困难群体以及老弱病残群体进行适当减免费用,让广大农民群体能够得到更为便捷和实惠的公证服务。 2. 不断完善公证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强度相对较大、涉及面广、责任风险高,这也需要增加公证人员的待遇,让公证人员的付出与待遇相匹配。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应结合不同体系和不同状况的公证处实际情况进行确立,并落实公证处负责制,充分调动涉农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提升公证服务效率。 3. 创新公证服务发展新模式,积极介入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从多方面为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等管理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现场监督公证。围绕城镇化建设办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农村换届选举现场监督公证等等,为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4. 不断优化公证服务“三农”的服务措施,扩大相关服务的总体覆盖范围。我国农村地区应该不断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不断对公证服务的方式和内容进行优化,从切实农民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出发,为农民排忧解难,实现公证服务的人性化,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的权益。另外,农村公证服务“三农”相关部门要能够走进农村,深入到农民内部中,对影响他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汇总,进而不断积累相关素材和办理经验,不断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结束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也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现实问题的关键指导方针,是我党工作的重心所在。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民增收的不断重视,各项“三农”事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旨在缩短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公证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事务的重要分支,相关涉农公证服务能够调整各方经济矛盾和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发展。自“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乡村经济振兴背景下我国公证服务“三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涉农公证法律服务水平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所积累的经验有所不足,需要进一步改善,包括农民的公证服务意识匮乏、地方政府部门对公证服务“三农”的重视程度不足、农村涉农公证服务部门自身发展有待加强、农村涉农公证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然后提出针对性的改善路径,包括加强农村涉农公证服务宣传,扩大公证服务“三农”的影响力、提高地方政府对公证服务“三农”的重视程度、推进农村涉农公证法律服务部门的自身发展、提升公证服务“三农”管理工作的成效,进而为广大的农民群体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新时代农村经济的顺利稳定发展。当然,公证服务“三农”的发展还需要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各方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协同,需要有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进而提升公证服务“三农”的实际效率和成果。更好地开展公证服务工作,促进公证行业良好发展。 参考资料: ①于雪松.公证服务“三农”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ꎬ2016(5):214-215. ②王洪三.公证服务“三农”的现状、分析及方法探讨———以合肥市市辖三县调研为视角[J].中国司法ꎬ2015(6):77-79. ③费斌.公证服务“三农”的现状及途径分析[J].决策探索ꎬ2017(5):33. ④刘国先.公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思路[J].中国司法ꎬ2012(10):66-68. ⑤刘国先.公证服务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有关问题探析[J].科技和产业ꎬ2012(11):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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