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前不久因突发疾病去世,然而他名下债权债务繁多,特别是近期有一笔上千万的债权在年前刚在法院执行立案,未来这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迫在眉睫,他的家人求助南京公证处。公证员详细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议推选遗产管理人解决难题。3月1日,该男子的家人拿到了公证处出具的全省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未来由遗产管理人来履行相关职责。 【案情简介】 千万债权刚执行立案,申请人不幸急病去世 近日,李阿姨一家来到南京公证处,咨询已故家属的遗产管理事宜。公证员在谈话的过程中了解到,由于李阿姨的丈夫周先生于今年一月突发疾病去世,周先生生前从事建筑行业,名下债权债务繁多且数额较大。李阿姨说之所以如此焦急,是因为丈夫生前有笔上千万的债权年前刚在当地法院执行立案,子女三人各自工作比较繁忙且不在一地,无法及时往返两地,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面对迫在眉睫的执行程序以及无法确定的债权标的,李阿姨和子女们一筹莫展。后来了解到《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子女三人便萌生推选母亲作为父亲的遗产管理人的想法,管理、处分父亲名下的所有遗产,但一家人却不知道具体应该如何推选。 【公证支招】 推选遗产管理人解燃眉之急 公证员在详细了解情况、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后,考虑到目前债权固定的急迫性、继承人独立诉权缺失等情况,当务之急是第一时间为他们起草推选协议,从而确立李阿姨作为其丈夫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公证员在听取各继承人的要求和意见后,反复斟酌修改,为他们起草了《协议书(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就遗产管理人推选、权限、职能、责任、报酬、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个性化的约定。2022年3月1日,李阿姨顺利拿到了全省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为其解决了燃眉之急。 【法条解析】 遗产管理人资格如何取得,又有哪些职责? 南京公证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作为《民法典》中新设立的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行使管理、处分、分割遗产的权利,旨在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南京公证处创新升级公证法律服务,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以确认遗产管理人主体资格作为切口破解涉诉遗产管理难题,通过公证实践让框架化的法律条文切实落地,保障遗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为继承人、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效保障,促进家庭、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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