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年少无知时,为得到遗产,胁迫其父设立遗嘱。后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并得到其父谅解,甲有权得到遗产吗? 俗话讲“浪子回头金不换”,在继承关系中,曾经的“不肖子孙”,痛改前非,能否重获继承权?一起来看一下民法典之宽宥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不孝子女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父母去世后也只想着怎么分遗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新增加了宽宥制度,即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首先,该条适用不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已然上升为刑事犯罪,丧失被宽宥的基础。 其次,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悔改表现需要有实质意义,而非口头认错。例如,曾经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现能够积极赡养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精神、物质上的关爱。 最后,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此为关键,被继承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是否表示宽恕,取决于被继承人。
宽宥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若永久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财产会出现无人继承的可能性,不利于家庭和睦及私人财产保护。增设宽宥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实现“你的钱你说了算”。 如果曾经的“不肖子孙”有民法典1125条中规定的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而丧失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的,可以重新获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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