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由于国家对各公证处的授权不尽相同,如司法部指定某些特定的公证事务由特定的公证处办理,其他公证处则不能办理。如果公证处超越法律授权,其出具的公证书则不能产生公证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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