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证协会 关于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工作,强化公证机构、公证员责任意识,提升公证服务质量,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工作的意见》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公证执业过错追偿,是指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承担损害责任赔偿后,依法向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进行的追偿。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确认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及追偿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直接与公证机构达成的公证赔偿协议; 2.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不能达成公证赔偿协议,双方共同申请公证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 3.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4.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 第四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向造成过错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的公证员进行及时追偿。 公证机构追偿时,应当根据责任公证员的过错事实、责任大小、致害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追偿比例、金额及履行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责任公证员逾期不履行过错责任追偿金缴付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并将情况如实记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收缴追偿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严禁追偿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将追偿金变相返还责任公证员。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过错责任赔偿和追偿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赔偿、追偿情况。 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追偿工作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追偿标准、细化工作流程,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地省公证协会市州备案。 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公证执业赔偿案件情况及向公证员追偿情况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公证协会。 第十一条 省公证协会对于没有建立公证执业责任赔偿、追偿制度,或者有制度但执行不力的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予以严肃惩戒,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相关工作,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公证协会市州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省公证协会市州办事处对于本地区公证机构执业赔偿、公证员被追偿情况,要形成专门的工作报告,并制作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公证协会。 第十四条 省公证协会将不定期对各地落实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适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公证员助理、已离职人员的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标准、履行期限、方式等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实行责任终身制。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由四川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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