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初,李先生看中了街边的一套待租的店面房,于是联系到了房东王女士,与王女士一番商谈,一拍即合,当场就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店面房。合同中规定,店面房的租金为每年5万元,李先生必须在每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整年的房租,逾期每天要加收违约金,如果延迟半个月不缴纳租金的,房东王女士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前三年合作得很愉快,李先生每年都很准时的支付房租,到了第四年2017年1月底,李先生找房东王女士支付房租时却没找到王女士。李先生给她打了几次电话,房东王女士都说自己在外地有事,一时回不来,受领租金的事也模棱两可。李先生也没在意,心想等王女士回来以后再将租金给她。可是有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先生听到有个人也想租他现在租的这间店面房,王女士也答应了,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商量的。李先生察觉这事有蹊跷,便和一位在公证处的朋友提起这事。朋友告诉他,目前不清楚房东到底是什么原因而没领取租金,为了以防万一,可以将这笔租金提存到公证处。李先生便听从朋友的意见照做了。
果不其然,过了一段时间房东王女士出现了,一见面就让李先生解除合同租赁协议,理由是李先生的房租逾期半个月未交纳,根据合同规定,房东王女士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就要到法院见。李先生既气愤又庆幸,然后果断拿出了早就准备好的提存公证书以证明他没有违约逾期不交租金。房东王女士目瞪口呆,一时无话可说。
公证员友情提示: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 “受领迟延”,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在诉讼实践当中,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对出租方“受领延迟”的事实予以支持,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就解决了证据很难提供的问题。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因此,债务人应当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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