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
不可抗力文书类公证
1.可以对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声明书或不可抗力通知函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客户,与客户沟通,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程度,造成企业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例如可以指导企业拟写一份《不可抗力声明书》,声明该企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如因政府延迟复工;或因企业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就诊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留观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声明书由企业代表签名或盖公章,由公证机构对企业出具的相关声明书进行公证。公证书可以采用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对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进行公证。此公证事项公证员较为常见,故公证书格式略。
2.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医院《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证明》、《留观证明》办理相关证明的公证
对因公民个人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准时返回境外工作、学习的,可让申请人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等,用以证明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公证机构可以采取33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对申请人提供的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出具公证书。
例如某申请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出院后医院为其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3.可以对政府公布的文件(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等出具相关文件、通知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关于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能否办理上述文件的公证,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对于政府发布的文件,能否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根据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文,批文机关认为无不宜公开内容的,可进行公证并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上述文件是针对涉台公证而发,能否直接推定用于涉外公证,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涉外公证若可以比照执行,公证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公文签发单位出具的同意进行公证的证明后,方可按照定式公证书第33式或35式办理。
如非政府公文,而是相关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出具的相关通知、公告、证明等,可以正常办理复印件原件相符公证或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如需公证的文书系下载于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并打印,但打印的文书上没有电子图章的可以采用35式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