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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的实务建议
时间:2021/3/23 14:40:33 浏览数:431 【关闭页面】

日前,湖州出具全国首份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我处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证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研究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针对企业对外国际贸易合同在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提供公证法律支持,从公证角度做好相应准备。


关于办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的实务建议


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发布今年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陆续采取推迟企业开工等相关措施,以遏制疫情发展。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次疫情很有可能在今后通过法律或案例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一些企业在劳动用工、恢复生产、原料采购、物流运输等方面受到疫情影响,已签订的涉外合同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企业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与本次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目前此类公证的办理尚没有较为详细的办证指导意见,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实践也较少,故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公证规章等规定,对如何办理并出具适当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供广大公证同行参考。


办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证明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对方。在实践中,债务人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或因相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收集并提供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债务人应注意,该类证据必须与合同的性质或具体履行存在关联性,且要证明达到了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否则无法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


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方面,而其他方面认定不可抗力的机构,有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等,而公证机构作为非讼机构,不可抗力证明本就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机构可以出具国内外通行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又天然具有优势证据效力。司法部于2011年颁发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第31式就是规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书格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不仅涉及涉外商事领域,还可涵盖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其他方面。虽然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公证并不能够当然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是企业仍有履行通知义务、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及减损义务,故企业如能够提供经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公证,以备用于双方之后的协商处理和争议解决,有利于在涉外经贸纠纷中占据主动。


针对本次疫情,企业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公证,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今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做好证据材料的准备,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那么公证机构究竟可以帮助企业具体做哪些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和证据保全类公证呢?下面笔者结合公证实务,主要对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公证办理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公证的几种类型和办理方式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当事人或相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真实性的活动。而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公证包括事实类、文书类和证据保全类公证。


那么,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办理和出具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公证呢?我们认为,公证机构不宜直接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可以出具不可抗力相关事实类、文书类和保全证据类公证,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等。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海啸、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那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我们认为:首先,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次疫情实际情况,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其次,这次疫情对具体某份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并不等于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可以疫情为由而得以援引不可抗力事由免责。不同于地震等自然灾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公共卫生事件,在个案中判断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而免责,还应结合当事人的合同内容、双方预期、疫情过程、双方履约情况等加以具体个案分析。故我们认为,公证机构不宜直接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但可以办理与本次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和保全证据公证,便于企业与境内外客户进行协商时提供证据,以及将来境内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合同争议中我国相关企业或个人为免除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有同行建议公证机构可以直接将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格式按照第31式出具,出具直接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我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与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同,为了避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我们建议公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出具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实类、文书类和证据保全类公证书。


因本次春节假期延长,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开工甚至是根据政府要求需要转产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应当将各地政府要求延长假期、转产的通知等文件(信息)作为依据,公证机构可以出具直接的公证书,以证明企业在相关期限内确实无法开工。例如,建议公证书可以以“企业延迟复工公证”的形式出具,对企业推迟复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


公证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类、文书类和证据保全类公证书:



(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

事实类公证书



1.对企业延迟复工的事实出具延迟复工证明公证书样式:  


该《企业延迟复工证明公证书》与《不可抗力公证书》相比,避开了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一事件的直接认定,仅是对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确认,不做具体的评估判断,将来企业能否全部或部分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则由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


2.对企业因航班取消、物流影响、道路交通管制的事实出具“航班取消证明”、“列车停运证明”、“道路交通堵塞证明”、“物流运输限制证明”公证


如申请人是由于航班取消、物流、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的,可以将公证事项做相应的变更,如“航班取消证明”、“列车停运证明”、“道路交通管制证明”、“物流运输限制”等。


例如:道路交通管制证明公证书样式:


在办理此类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时,公证书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如实陈述,不得擅自增加文件以外的内容,不作判断性描述,以保证公证书的客观真实性。


鉴于此类公证书格式突破了2011版的定式公证书格式,需要向司法部相关部门请示后再出具。


(二)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

不可抗力文书类公证



1.可以对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声明书或不可抗力通知函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客户,与客户沟通,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程度,造成企业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例如可以指导企业拟写一份《不可抗力声明书》,声明该企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如因政府延迟复工;或因企业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就诊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留观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声明书由企业代表签名或盖公章,由公证机构对企业出具的相关声明书进行公证。公证书可以采用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对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进行公证。此公证事项公证员较为常见,故公证书格式略。


不可抗力事实声明书样式:

例如:关于春节假期后推迟生产作业的声明书



2.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医院《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证明》、《留观证明》办理相关证明的公证


对因公民个人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准时返回境外工作、学习的,可让申请人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等,用以证明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公证机构可以采取33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对申请人提供的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出具公证书。


例如某申请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出院后医院为其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医疗诊断证明书公证书样式:



3.可以对政府公布的文件(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等出具相关文件、通知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关于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能否办理上述文件的公证,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对于政府发布的文件,能否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根据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文,批文机关认为无不宜公开内容的,可进行公证并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上述文件是针对涉台公证而发,能否直接推定用于涉外公证,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涉外公证若可以比照执行,公证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公文签发单位出具的同意进行公证的证明后,方可按照定式公证书第33式或35式办理。


如非政府公文,而是相关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出具的相关通知、公告、证明等,可以正常办理复印件原件相符公证或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如需公证的文书系下载于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并打印,但打印的文书上没有电子图章的可以采用35式出具公证书。

文本相符公证书样式:



(三)

对政府公布的文件(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指范性文件)等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不是针对某一个单位出具的,无法直接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建议可以通过对官方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下载后出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样式参考国内的证据保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办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公证,当事人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涉及需要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方面的证明,一般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 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各类防控文

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3. 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4. 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5. 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 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或线索;

7.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公证人应当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尽力协助涉外企业或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办理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公证,在职能范围为相关主体提供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证明,依法保障企业或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此类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时,公证书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如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如实陈述,不得擅自增加文件以外的内容,不作判断性描述,以保证公证书的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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