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连夜雨,江某一家是贫困户,全家靠江某零散打工、政府扶助维持生活。 今年上半年,江某又因交通事故去世,遗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妻子华某是个文盲,江某的后事及交通事故处理都由江某的家人帮忙办理。 肇事者赔偿江某的赔偿金共计23万元人民币,江某的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江某的配偶华某分得11.5万元,两小孩的抚养费用11.5万元。 江某的弟弟江小某担心华某改嫁不负责两小孩的抚养问题,已将11.5万元强行由自己保管,华某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自己保管,双方各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 妥 善 解 决 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主任袁称平是该村的扶贫帮扶干部,在调解这场纠纷时提出,将上述赔款提存到公证处,由华某每年到公证处领取一笔款项用于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江某的两个兄弟负责监督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行为,保证两个小孩能够正常的学习生活。 最终双方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将赔偿款提存到公证处,华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每年到公证处领取一笔提存款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待两个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领取剩余的提存款。 签订协议后江小某将11.5万元的抚养费用提存至于都县公证处,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家庭纠纷终于解决了。 知 识 点 Q: 什么是提存公证? A: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Q: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提存公证? A: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Q: 什么标的物可以提存? A: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Q: 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吗? A: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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